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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制網訊 記者 台建林 通訊員 李亞博 李菲 近日,由陝西省寶雞市金台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柳某等8人盜掘古墓葬一案在區法院宣判,被告人柳某等8人因犯盜掘古墓葬罪分別被判處1年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,並處2000元至13000元罰金。
  被告人柳某、李某等7人本是陝西省隴縣的農民,常年以種地打工為生。2011年12月,幾人聽聞隴縣某處曾有文物出土,因求財心切,7人經過簡單商議,在之後的三個月內先後三次攜帶洛陽鏟、鐵杴、礦燈、手電筒、編織袋、繩子等工具,按照事先探測標記的古墓方位,在一麥田裡輪流挖掘弔土,盜掘漢代一般墓葬三座。先後從所盜掘的古墓中盜出大量陶器、青銅鏡、古錢幣等漢代文物。隨後在古玩市場將所盜文物出售給黃某,黃某明知是盜墓所得文物,仍以13000餘元予以收購,為了以後能繼續合作,還向柳某等人提供了洛陽鏟、探桿等盜墓專用工具。
  後經偵查,金台公安分局民警先後將8名被告人抓獲歸案。  (原標題:寶雞8農民為謀錢財竟盜掘先祖陵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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